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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婚姻律师告诉你-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处理?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6-17 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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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日常办理案件过程中,围绕亲子关系确认大致有以下几类案件:


1、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提出其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与其配偶不具有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自己一人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提出其配偶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与自己无亲子关系,进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本人不承担抚育该子女的义务,并判令另一方向其赔偿自子女出生的抚育费及造成的精神损失;


3、单独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


4、单独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5、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因确认或否认某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而引发的亲子关系确认争议。



以上问题的本质都归结于两点:

一是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子女与其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具有亲子关系;


二是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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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当事人能够就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且足以满足法官作出判断,自然不需要借助亲子鉴定。但,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另一方不认可或者是举证的证据不足,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鉴定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

法条指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这些证据足以使人民法院相信可能确有其是,则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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